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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法采伐香樟炼樟油,漳平三男子获刑!

    信息发布者:fjlyzpxq_3rfeei7dngk
    2019-06-11 10:57:45   转载

    樟树是常见树种,但可能很多人不知道,野生樟树是国家二级保护植物,未经审批不得私自采伐。近日,漳平市人民检察院就起诉了一起非法采伐野生樟树出售的案件。

    三棵香樟树被砍

    2018年初,漳平市人民检察院生态检察科提前介入了这起非法采伐案件。案发地是漳平新桥镇坂尾村的一处山场,共有三棵香樟树被人盗伐。

    漳平市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和生态资源检察部副主任 黄记超

    有三棵,其中两棵他已经挖走了头,树桩都已经挖走了,就只剩下空的地穴在那边,另外一棵是60多公分的树桩比较大,挖不走。

    经公安部门调查,砍这三棵树的人是案发地隔壁村的黄某,黄某还以每天120的工资雇请了朱某上山帮忙,两人于2016年9月间将树砍下来。

    漳平市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和生态资源检察部副主任 黄记超

    黄某秋收后就约了朱某两个人一起到山上去,把两棵小的连树桩都挖走了,另外一棵砍掉后,树桩太大没办法挖走,这些东西都拿去熬成香樟油。

    据调查,黄某为了熬香樟油,打听到坂尾村的王某有三棵樟树,便找到王某联系买树。

    漳平市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和生态资源检察部副主任 黄记超

    到山场上去看,双方就约好每棵不管大小500块,总共是1500,并且约好在秋收后去砍伐。他就说反正这树是我的,你去砍,也没有办理什么手续。

    到山场上去看,双方就约好每棵不管大小500块,总共是1500,并且约好在秋收后去砍伐。他就说反正这树是我的,你去砍,也没有办理什么手续。

    野生的还是人工种植的

    三棵香樟树被砍下来后,黄某炼成樟油出售,共获利4200元。承办此案的检察官介绍,虽然这三棵树是市民很常见的香樟树,但其实早在1999年就被《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确定为国家二级保护植物。如果要采集香樟树,一定要到当地林木主管部门办理采集证,依法依规进行。发现山里的香樟树被砍后,村民报了警,王某等三人被抓获归案。尽管三人辩称自己并不清楚这树是保护植物,但根据调查,该村的村头也有两棵更大的香樟树,并且有挂牌保护。

    漳平市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和生态资源检察部副主任 黄记超

    特别是香樟一块保护力度,在他村头有两棵香樟树挂牌,那边写得是国家保护植物,所以村里不管大人小孩对这个樟树都清楚是国家保护的。

    另一方面,王某到案后,说这三棵树是自己父亲种的,自己的树自己拿去卖不构成相关犯罪。

    漳平市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和生态资源检察部副主任 黄记超

    他辩解这棵樟树是他父亲种植的,他认为是一般的树木 ,本案的关键点就是在这边。

    针对本案的疑点,案发后检察机关提前介入案件。

    漳平市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和生态资源检察部副主任 黄记超

    当时主要考虑到个什么问题,人工或者是天然的、如果是人工的话,它是按照我们森林法进行保护,就是一般的树木保护。那就是根据盗伐滥伐进行处理,比如盗伐是三米 、滥伐林木是五米,是按照这个,如果是国家保护的话是按照一棵两棵,你只要实施了这个行为,我们就会采取措施,追究他刑事责任。

    年轮会说话

    围绕这个关键点,检察官通过走访群众、现场勘查,以及向相关林业专家了解情况等开展进一步的调查工作。

    漳平市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和生态资源检察部副主任 黄记超

    三棵樟树分布相对集中,符合野外小鸟经过休息的时候将粪便连种子排下来,然后生长起来的林木。

    尽管根据初步的调查结果,三棵樟树符合野生的结论,可王某还是一口咬定树是自己的父亲种的。面对这种情况,检察官提出可以对树木的年轮进行鉴定。

    漳平市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和生态资源检察部副主任 黄记超

    他说这树是他父亲生前的时候种植的,他父亲是在1965年他12岁的时候去世的,从去世到砍伐的时候,这树应该是51年。那我们经过年轮鉴定后,这树只有48年,48年的话,跟他父亲在世的时候相差了三年,也就是说他父亲去世三年后这树才落地、生根发芽 长成一棵小苗, 所以说犯罪嫌疑人在说谎。

    三名被告都获刑

    鉴定报告一出,被告人王某的谎言被揭穿。漳平市人民检察院以王某等三人涉嫌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起诉至漳平市人民法院。

    漳平市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和生态资源检察部副主任 黄记超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黄某、朱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香樟三棵,林木材积2.4089立方米。情节严重 ,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在庭上,王某等人对于自己的罪行供认不讳。

    漳平市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和生态资源检察部副主任 黄记超

    我们林业是属于共同犯罪,主观故意很明。 这些树是受国家保护的,只要去实施了就构成了犯罪的共犯,主要体现在卖跟买。但雇工这一块他明知道是国家保护的也一起去实施的话,就形成了共犯。

    我国《刑法》第344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珍贵树木”,包括国家禁止、限制出口的珍贵树木以及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的树木。非法采伐珍贵树木2立方米以上的,属于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行为,情节严重。当天庭审法院对该案做出了一审宣判。

    一、被告人王某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期三年两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二、被告人黄某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期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被告人朱某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期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

    三名被告都因为自己的行为受到了法律的处罚。针对办案中遇到的问题,漳平检察院还向当地政府发出了检察建议书,对如何更好保护生态环境,保护这些重点保护植物提出相关检察建议。

    内容来源:龙岩电视台公共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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